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》鼓勵構建聯盟
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,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〉的決定》修正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》,技術創新聯盟這種組織形式首次在法律條文中“亮相”。該法第二十六條,鼓勵通過技術創新聯盟等產學研合作方式,開展研發、成果實施和標準研制活動。以下為法律原文:
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、高等院校及其他組織采取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臺、技術轉移機構或者技術創新聯盟等產學研合作方式,共同開展研究開發、成果應用與推廣、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。
合作各方應當簽訂協議,依法約定合作的組織形式、任務分工、資金投入、知識產權歸屬、權益分配、風險分擔等事項。